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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湖南省建设厅提出。本规范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及《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
本规范中的基本要求为:
一、凡市政给水不能满足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时,都宜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二次供水应按本规范的要求有稳定可靠的消毒、防污染措施。
三、二次供水工程应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四、二次供水系统中涉水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五、下列区域严禁采用无负压供水:
1 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低于0.2MPa的区域;
2 由于水量不足导致的经常性停水的区域;
3 供水干管的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
4 供水干管管径偏小的区域。
六、下列用户严禁采用无负压供水:
1 用水时间过于集中,瞬间用水量过大且无有效调储措施的用户(如学校集体宿舍、影院、体育场馆等);
2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不允许停水的用户;
3 对有毒物质、药品等危险化学物质进行制造、加工、储存的工厂、研究单位和仓库等用户(含医院)。
七、用户采用无负压供水方式时应有供水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地供水管网基本参数(管径、水压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