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